正文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的要求,深化落實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完善行政處罰權責清單,統一行業執法標準和尺度,提供高效便捷優質執法服務,大力推進權責明確、公平公正、簡約高效的包容審慎監管體系建設,湖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組織對《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進行了修訂。
問:此次《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本次裁量基準修訂,重點對照了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同時結合了管委會今年出臺的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和容錯清單,力求將包容審慎監管的政策在規范性文件中予以固化。具體修訂內容包括:
一是對原規定第三條應當遵循的原則中增加了包容審慎原則,明確行政執法應當堅持寬嚴相濟、法理相融,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實現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結合執法實踐,對原規定第七條依法不予處罰、第八條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九條應當依法從重處罰中不適用于我局系統的情形條款進行了刪除,其他情形的表述按照新《行政處罰法》表述進行了修改,并同時將我局在探索實踐中提煉的《容錯清單》做法在文中予以了固化。
三是結合前述條款和法規清理情況,對裁量基準規定附表各項內容對應增加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裁量情形,并對已與當前要求不相適應的條款進行了調整。
問:《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行政處罰裁量的適用規則有哪些?
答: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綜合考慮法律依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應當對行為人是否具有依法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等情形進行全面分析,綜合判斷后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問:《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行政處罰裁量依法不予處罰有哪些情形?
答:(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五)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和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依法制定的包容免罰清單所列情形。
(六)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進行行政處罰的,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七)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諾、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
問:《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行政處罰裁量依法從輕處罰有哪些情形?
答:(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問:《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行政處罰裁量依法從重處罰有哪些情形?
答:(一)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偽造、涂改或者轉移、銷毀證據的;
(四)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拒絕、阻礙或者以暴力威脅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六)經行政執法機關告誡或責令改正,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時,應當依法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湖北省公共資源招標投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對公共資源招標投標13種違法行為進行了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