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黃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1日
黃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精神,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結合黃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場化方式籌集(建設),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使用和處分權利等,面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以保本微利原則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黃石市城區[含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黃石新港(物流)工業園區,下同]范圍內配售型保障房的籌集(建設)和配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配售型保障房的籌集(建設)管理堅持市場運作、政府支持,企業主導、計劃管理的原則。籌集(建設)主體負責配售型保障房的籌集(建設)、配售。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是配售型保障房籌集(建設)的主管部門,負責研究擬定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配售型保障房的計劃下達、住房核查、配售備案、運營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人社、國有資產監管、市場監管、金融監管、城管、稅務、人行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相關工作。
各城區政府及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黃石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負責做好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需求調查匯總和轄區申請人資格審核工作。
第二章? 配售對象和保障標準
第六條? 在黃石城區無房(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黃石城區無房,且在一年內無房產交易記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6平方米,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即可申請配售型保障房:
(一)參加工作未滿五年的工薪收入群體;
(二)各級政府引進的各類人才(包括科技人才、教師、醫護人員等);
(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四)黃石城區中低收入家庭(城鎮戶籍住房困難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五)唯一住房被征收或納入危舊房改造范圍的家庭;
(六)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
第七條? 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市管高層次人才公寓和租賃補貼政策的保障對象也可以申請配售型保障房。以家庭為單位,每戶家庭只能夠配售1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房改房、集資房、經適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配售保障性住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八條? 配售型保障房建筑面積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
第三章籌集(建設)管理
第九條? 配售型保障房房源可通過以下方式籌集(建設):
(一)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
(二)新增劃撥用地建設;
(三)收回閑置土地建設;
(四)商品房配建;
(五)其他籌集方式。
第十條? 配售型保障房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建設,防止因為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長期空置。
第十一條? 新建配售型保障房由籌集(建設)主體申請,經城區初審后,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局、市發改委審查后批準建設。
第十二條? 籌集(建設)主體應落實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和消防審查。
第四章配售管理
第十三條? 配售型保障房配售價格按照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上不超過5%的利潤進行測算確定。籌集(建設)主體確定配售價格并經對外公示后,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發改部門備案。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房的,嚴格執行《黃石市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配售價格由籌集(建設)主體委托第三方機構按照前列定價原則評估核定。
第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房配售程序:
(一)發布出售公告。籌集(建設)主體對外公布配售型保障房出售公告。公告包括:配售型保障房項目情況,“一房一價”出售價格清單,組織實施步驟等內容。
(二)提交購房申請與受理。配售型保障房實行個人申請和單位集體申報制度。符合條件的配售對象可直接向籌集(建設)主體提出購房申請;也可由用人用工單位,收集個人住房需求,集中向籌集(建設)主體提出購房申請,并承諾對個人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籌集(建設)主體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并告知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身份認定。籌集(建設)主體受理后,集中報城區人社部門核定身份。其中用人用工單位已經出具證明,證實申請人符合條件的,可不再認定其身份;危房改造安置戶由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核定身份。
(四)審核。申請人身份經核定后,由城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申請人在黃石城區的住房情況。經審核符合滿足配售資格的,應當將申請人納入配售型保障房名單范圍;不符合配售資格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出售及公示。經審批通過后,由籌集(建設)主體集中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與配售對象簽訂購房協議,結算房款,辦理交房手續。配售結果需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配售型保障房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黃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復印件(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勞動(聘用)合同(來黃穩定就業人員需提供近三個月的社保繳納證明),個人承諾書(同意住房保障部門對其本人及配偶住房狀況進行核查,承諾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實有效);
(三)由單位集中申報的,還需提交申請匯總表(加蓋公章)、營業執照(法人執照)復印件。
第十六條? 配售型保障房根據申請時間先后、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房源供應量等情況,合理確定輪候排序,統一輪候配售。當申請人多于出售住房套數時,由籌集(建設)主體實行公開搖號,具體選房方案由籌集(建設)主體制定公布。
第十七條? 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黃石新港(物流)工業園區管委會和高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自行籌集(建設)的配售型保障房,優先出售給本區域、本單位、本系統內符合條件的特定人群。有多余房源的,可以面向社會出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人群。
第十八條? 配售對象簽訂購房協議后,應繳的稅費、不動產登記等手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辦理。
第五章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配售型保障房的籌集(建設)和運營單位要加強對房屋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監管,確保居住安全。
第二十條? 籌集(建設)主體應建立房源檔案和配售對象檔案,規范資產管理和購房人管理。配售型保障房購房合同應約定付款方式、交房(辦證)時間、物業費繳交、業主權利義務、合同解除與終止、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配售型保障房購房資格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視同放棄購房資格: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購買已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
(四)簽訂購房合同后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的;
(五)其他放棄資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已經簽訂協議,接到入住通知后一個月內未辦理收房手續,逾期未收房的,籌集(建設)主體可終止購房合同,合同終止后的處理方式按合同約定或依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配售型保障房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不得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
第二十四條? 配售型保障房不得長期閑置。如長期閑置、三年后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調離本市的,配售對象可申請退出,所購房屋由原籌集(建設)主體按原配售價格加上同期人民銀行三年定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不計裝修費用和折舊)予以回購,回購房屋仍作為配售型保障房再配售。
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房,可爭取中央專項資金補助,也可將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房項目納入政府專項債券支持范圍。
第二十六條? 支持利用住房公積金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配售型保障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二十七條?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配售型保障房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配售型保障房項目適用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稅費支持政策。其中籌集(建設)主體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政策給予100%契稅補貼。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踴躍參與配售型保障房的建設和運營。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城區政府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落實監督責任,將配售型保障房統一納入信息平臺監管。
第三十一條?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要會同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銀行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加強對規劃建設配售型保障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按照職責研究制定完善規劃建設配售型保障房的相關配套政策,形成“1+N”政策體系并抓好落實。
第三十二條? 配售對象采取出售、出租等方式通過取得的配售型保障房謀取利益的,應按住房保障政策規定或購房協議約定,無條件退出所購房屋并承擔相應責任。取得的配售型保障房由籌集(建設)主體收回。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采取隱瞞住房情況、騙購配售型保障房,應按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或協議約定,無條件退出所購房屋。所購房屋由籌集(建設)主體收回。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配售型保障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黃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大冶市、陽新縣可參照執行,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